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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奔中“法治护航 守护成长”法治宣传教育周活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2-05-05   点击:   来源:原创   录入者:沈国英

法治护航  守护成长

——省奔中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八五”普法规划和省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精神,进一步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推动我校法治教育的深入开展,引导广大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特制定进一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为目标,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坚持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青春期教育相结合、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努力开创我校法治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二、活动目标

对学生要着重围绕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反有组织犯罪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疫情防控、生命健康安全等法律法规,将法治教育与进行民主与法治观念教育,增强学生的爱国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网络犯罪、防范校园欺凌等内容的教育活动,提高学生明辨是非、自我保护能力,不断提高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活动主题:

法治护航  守护成长

三、活动时间:2022年5月9日至15日

四、领导组织

 长:王奕飞

副组长:纪晓平黄伟文、苏近娣

 员:沈国英、顾晓春、王法阳顾慧艳各年级班主任

、活动形式

学校开设一场法治副校长的法治讲座展示一期法治教育专栏手抄报,召开一次班级法律主题班会、观看一部安全法治教育专题片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开展一次模拟法庭活动

、活动步骤

1.营造浓厚宣传氛围我校要利用板报、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等宣传教育阵地,加强学校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法治教育宣传”活动,在校园中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对我校青少年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发挥法治文化建设在法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具体要求办好一期法治宣传教育手抄

2.坚持发挥国家课程在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基础性和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思想政治课在法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要在相关学科教学过程中根据青少年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渗透法治教育内容,把传授知识和法纪教育融为一体,不断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思想政治学科部组织开展省奔中首届“模拟法庭”活动,邀请天宁区法院法官进行现场指导

具体详见附件1。

3.突出抓好德育课程一体化建设围绕“法护成长”主题,普及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知识,开好一次法治主题班会。

3.聘请派出所所长姜孝强为法治副校长,并对学生开展法治专题讲座。

4.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通过发宣传册、向家长宣传法律知识和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更好地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组织学生放假后在家中观看一部安全法治教育专题片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法治教育在学校及家庭中宣传工作

2.认真总结,推广经验。班主任及时总结推广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的好经验、好作法,认真解决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我校学生法治教育工作的水平和实际效果。

3.注重实效,讲求方法我校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把法治教育”有机融入形式多样、学生喜闻乐见的实践活动中,力争在提高学生知法、守法、用法上有新提高。

省奔中学生发展处

2022.5.3

 

附件1

省奔中首届模拟法庭活动实施方案

小组分工

一个模拟法庭可以分为四个组:审判组4人、起诉组4人辩组4人、综合组4人

审判组:主审和审判员,需要准备发言、询问稿,熟悉各流程及发言内容,作出适当反应和动作。

起诉组:需要准备起诉书、预设问题稿、庭上记录、准备证据

应诉组:准备答辩状、预设问题稿、庭上记录、准备证据

综合组:法庭工作人员、证人的各自的发言内容,回答内容,作出适当反应和动作

模拟法庭流程

一、法庭准备

1、书记员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2、书记员宣布起立,法官进入;

3、法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合议庭组成,原被告,案由等);

二、法庭调查

4、原告宣读起诉书,从诉讼请求开始读;

5、被告宣读答辩意见;

6、法官可以提问,作记录并归纳辩论焦点

7、法庭调查证据交换:原告出示第一组证据,说明证明内容,传递给被告质证,被告发表质证意见(一般从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内容两方面说,比如真实性无异议,但所证明内容有异议之类的)。之后出示第二组证据然后被告出示证据过程同前。

三、法庭辩论

8、法庭辩论,原告先说,被告后说,主要是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说明;法官视情况,组织秩序。征询原被告是否还有观点发表。

四、调解、休庭、判决

9、法官询问是否调解,若否立即判定。

法庭布置及装备道具

如下:

1、国徽;2、法官席;3人位3、书记员席;1位 席卡4个

4、公诉人席、原告及其代理人席;2人位 席卡三个

5、被告及其代理人席;2人位   席卡2个   6、证人席;1人位 席卡一个

7、旁听席;若干8、服装;9、法槌一套10希沃一体机11、话筒;4个 12、音响。

庭审流程学习视频网站

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

附:案情背景与法律问题

王女士在一停车场丢失了一只钻戒,自称价值4.6万余元。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了钻戒。张某亦承认他的确捡到了一枚戒指,但辩称当时认为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在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王女士说,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张某也称,确实曾经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有在意。对于王小姐丢失订婚钻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

法官释法

捡拾者有妥善保管义务

对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正义网:法院如何认定王女士丢失的戒指就是她提供的发票中指称的戒指?

曾法官:从法律上讲,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原告主张她丢失的戒指是她发票中购买的价值好几万的戒指,她提交了购买时的发票,珠宝公司也开具了证明,证明王女士购买了钻戒。随后,她不慎将戒指丢失,并且向公安机关报了警,有报案记录,从证据链来说是完整的,据此法院可以认定王女士丢失的戒指就是她提供的发票中购买的那只戒指。

从相反的方面来说,捡到钻戒的张某肯定会提出质疑,这在情理之中,但是上升到法律和事实层面,被告的质疑需要自己来举证证明。比方说,本案中张某提出自己捡到的戒指是假的,或者由此揣测发票所指的戒指和自己捡到的戒指不是一只,这都需要被告自己提供证据证明。

正义网:有网友提出疑问,以监控录像的清晰度,能否将图像中那枚丢失的“戒指”与王女士所称的那枚4.6万余元的戒指进行同一认定?

曾法官: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张某在王女士下车的地方确实捡到了戒指,但是并不能清晰看到戒指的细节。

原告王女士描述,她在车上涂擦手油的时候将戒指摘下来放在腿上,下车的时候忘记了,因此戒指掉在了停车的地方。录像显示,被告张某和女朋友在经过王女士车旁,看到戒指并捡了起来。公安机关找到张某的时候,他也承认了。

正义网:丢失的戒指的价格如何做评估判断呢?

曾法官:主要是依据王女士提供的发票和珠宝公司开具的证明。当然,前提是认定王女士丢失的戒指就是发票证明的戒指,如果这个前提不成立,价格的评估判断也是不能成立的。

正义网:判决书中提到,“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主观故意”是如何认定的呢?

曾法官:该案的判决依据主要是《物权法》,该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也就是说,拾得遗失物不论多长时间,遗失物的所有权是不会发生转变的,拾到的人应该归还丢失的人,这也是立法的一个原则。

拾得人在法律上有一个返还的义务,从这个义务又延伸出两个义务,一个是及时通知和移送的义务,也就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还有一个保管的义务,即在返还或移送遗失物之前应该妥善保管拾得的遗失物,如果没有妥善保管的话,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该案中,张某称自己捡到戒指后交给女朋友放在了包里,后来又去了其他地方,实际上已经脱离了监控的范围。既然张某把东西捡起来带走了,那就应该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后来张某称自己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了,实际上这是对别人财产的极端不负责任。这对丢失这枚价格不菲的钻戒的遗失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此外,张某说自己把捡到的钻戒扔了,该事实因为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张某对遗失物所持的这种放任态度从法律上来讲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他由于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遗失人重大的财产损失,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正义网:有观点认为,王女士自己丢掉钻戒应负主要责任,他人拾到丢弃物是次要责任,您认同这个观点吗?失主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曾法官:目前从法律的精神来说没有强调这个问题,因为遗失人主观上并不愿意丢失东西,可能是由于一时的疏忽造成的,这和其他的侵权纠纷是不太一样的。目前从法理上讲,丢失人不负有法律责任,丢失人有要求拾得人返还的权利。同时,如果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时产生了合理的费用,这笔费用应该由失主来承担。

时评:“钻戒案”判决未必无理

本案并非刑事案件,只要相关证据彼此印证,形成证据链即可。

最近,北京二中院终审的一桩“钻戒案”,引发了舆论的热议。毛建国在昨日《新京报》撰文称,此判决是将不合理的义务,强加在被告头上,会引起社会恐慌。

公众如此强烈的反应,应是基于先入为主的印象:张某捡了钻戒,以为是假的,随手丢了。

但如果他撒谎了呢?他捡到钻戒,当警方通过监控录像找到他时,他不愿交出,称弄丢了。这涉嫌构成刑法中的侵占罪。但刑事定罪的证据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比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高得多。就目前看,司法机关和失主都没有过硬的证据,对张某提出刑事控告,但相关证据却可以支撑张某败诉的民事判决。

不少人对本案判决不理解,应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则,法院如何确定张某捡的就是王某丢失的钻戒,又如何确定王某丢失的就是价值4.6万余元的戒指?由于本案并非刑事案件,不适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只要相关证据彼此印证,形成证据链即可。

如果有录像证据显示,王某丢失钻戒后,只有张某到过停车场,且无其他人声称在此丢过钻戒;张某向警方描述的钻戒样式,与王某的基本吻合;失主王某不仅拿出发票,还有其他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她前往停车场前戴了那只钻戒,之后就丢了……如此种种,法官就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张某捡到了这枚钻戒。

二则,《物权法》规定,捡拾人应归还遗失物,并且应妥善保管,如果由于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灭失的,应该赔偿。张某无疑没有“妥善”保管遗失物,于是,关键就得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由于他不是接受失主的委托,也不是有偿的保管合同行为,因此,对其“妥善”保管钻戒的要求不能过高,才算公平。

不过,虽然此判决未必会引起社会恐慌,但张某全额承担钻戒的损失,也有畸重之嫌。毕竟,王某丢钻戒在先,张某捡钻戒在后。从公平责任原则看,王某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省奔中思想政治学科部

2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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